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经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简易修改,并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将简易修改后的《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联系电话:82789979,82789920。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展销会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和其他特定区域或场地(馆)设施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展示会(包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提供食品现场制售、保健食品销售等)、博览会、美食节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含主办者和承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及对食品展销会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城管执法、民族宗教、农业农村等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举办食品展销会活动,食品经营者应当经过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入场经营的所有食品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二章 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
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规模和经营项目需经所在地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确认。未经所在地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举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规模。